导读
2019年1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闭幕会。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外商投资法草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以上种种举措不仅表明我国积极引进外资合作,促进经济发展的决心,更让全球投资者看到我国合作发展的契机。与此同时,也不断加快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融入全球化发展的进程。
那么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对于境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境外常用的上市方式——红筹上市有何影响?
所谓红筹上市,从架构上而言,就是境内居民设立离岸公司(通常在开曼、百慕大等地),然后通过外资并购(受让股权或增资并购)将境内公司的资产或股权转移到离岸公司名下。
境内公司变成外商独资企业或外资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另一模式是由离岸公司在境内新设外商独资企业(WOFE),由WOFE和原运营境内公司签订以实际控制为核心内容的一系列协议,将境内公司的控制权、收入、利润全部通过WOFE转移到境外的离岸公司,进而在境外上市融资的操作,即VIE模式。无论普通红筹模式或VIE模式,其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资产均在中国内地。
对于离岸公司实际由中国境内人士控制的VIE模式,那其在境内的投资可以视为中国投资,一般常见VIE协议均可保留,如“借款合同与股权质押合同”、“认购选择权协议”、“技术服务协议”、“投票权协议”、“资产运营控制协议”等。
1、VIE架构可持续。此次《外商投资法》将“实际控制“的相关内容全部删除。这打消了很大一部分人对于VIE架构(即红筹上市)不可持续的疑虑。而VIE架构能够实现创业者的境内公司到境外上市。
2、VIE架构下操作更为便利。此次《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直接将其比照经常项目进行自由汇入、汇出,使红筹模式下的投资便利化程度大大提高,有利于境内企业以红筹模式境外上市。
3、VIE架构下管理更为灵活。此次《外商投资法》废除了原来“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度,设计了与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绝大部分的外资进入将不再进行审批。因此,红筹模式搭建的便利性大大加强。
4、VIE架构下审批更为灵活。《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这表明红筹模式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已经不限于原来“外资三法”下的准公司制,而是既可以是公司制,也可以是合伙企业。我国公司法已明确取消实收资本、验资等要求,灵活性大大增强。将十分有利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为境内企业乃至我国经济发展拓展更多的筹资渠道。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2010号深圳发展中心36楼
财富热线:0755-22230650 传真号码:0755-22230672